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兴趣和专长,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一年级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转入专业的师资力量、教学实施、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可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有考试作弊等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校期间有违纪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三)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或普通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六)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七)高职升本学生;
(八)国家有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六条 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可申请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一)退役复学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因专业已停止招生或撤销,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在学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适宜在现专业学习,但在其他专业尚能完成学业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校转专业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拟转出的学生,加强学业指导,避免专业选择的盲目性。
第四章 转专业原则
第十条 学校确立“自愿申请、宏观调控、公开考核、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按照各学院公布的转入计划数进行自愿申请,各学院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依据本细则,对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选拔录取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限转专业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资源等条件,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如下事项。
(一)专业转入与转出学生名额。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现有学生人数的10%。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20%,如申请转出学生人数超出该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20%,则按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名确定可申请转专业学生。
(二)专业准入要求及综合评价办法。综合评价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要加大并明确对学生学习积极性、专业认知和适应性、职业发展需求等方面的考核权重。
(三)工作流程,包括申请资格审核、考核方式、公示、复议等环节及各环节时间安排;考核工作安排在4月份进行。
(四)联系方式,包括接受学生咨询、投诉电话及邮箱等。
实施方案在每年秋季学期末在各二级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在每学年第二学期面向一年级学生开展,每年春季学期学校发布转专业通知。凡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填写《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者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对拟转出的学生,核定申请材料后,转交拟转入学院。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按照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专业准入要求及综合评价办法进行考核遴选。考核工作在学院纪检书记和纪检委员(不少于2人)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专业转入名额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实施方案中设定的计划名额。
第十五条 转专业考核结束后,各接收学院汇总整理考核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以纪要形式报教务处备案,由本单位院长在《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教学资源、学生学业修读状况及转专业考核情况,确定学生具体转入年级。
第十六条 对有特殊情形的学生,教务处组织由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学生处等部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转入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教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通知二级学院,学院组织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结转专业相关手续,过期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补办。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教务处及转入学院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调整,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有序安排好其教学活动及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认定,对课程补修和修读计划等进行指导。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经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做学分认定。予以认定的课程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录,不能做学分认定的课程按照公共任选课处理。
学生转入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前期已开设但未修读过(或未认定)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形学生,接收学院视转专业学生具体情况,注册相应年级学籍。
第二十二条 自教务处通知二级学院之日,新学期开始起,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天津农学院转专业规定(农院教〔2021〕21号)》废止。